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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新余讯刘宇星记者漆玉梅报道;11月9日,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,被告人于某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 2007年,被告人于某在担任新余某钢铁公司驻北京经销处业务员期间,从单位财务部门领取3张银行承兑汇票,将其中一张7万元的汇票在河北省邯郸市私自贴现,并将贴现款62500元用于个人开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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